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萧某、张某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责任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方国平

杨璐

蒋海霞

法官解说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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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谷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法务。
第一被告:萧某。
第二被告:张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国平;代理审判员:杨璐、蒋海霞。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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