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惠州市康达盲人按摩院案 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0)惠城法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曙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按摩而引起的较为新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从侵害人身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必须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条件。从本案看,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损害事实形成的原因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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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0)惠城法民初字第5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女,1926年3月出生,汉族,惠州市人,住惠州市。
诉讼代理人:曾润强惠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邹明惠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康达盲人按摩院。
负责人:孙某,业主。
诉讼代理人:金沁霞惠州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小青惠州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记生
6.审结时间:20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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