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保险合同;侵权责任;新农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3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钱桂水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1.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2.原告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医药费能否在应得的赔偿款中抵扣。
1.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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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44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399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2。
法定代理人:李某3,系李某2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李某2之母。
被告(上诉人):李某3。
被告(上诉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琳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翔峥;审判员:吴梅芳;代理审判员:陈志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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