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 权利界限划分 侵权判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2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应向健

程燕姬

侯洁

代理律师:

洪建政

法官解说
商标按照识别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者的权利边界看似泾渭分明,但当服务商标使用的载体或者提供服务的结果表现为商品时,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便可能产生权利冲突。本案即是由于被告不规范使用其服务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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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259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洪建政,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项剑赛,经理。
被告二(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爽爽;审判员蔡卓森;人民陪审员李超超。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应向健;代理审判员程燕姬、侯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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