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潼南县文明扶贫福利机砖厂诉被告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不支付决定案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4)潼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中奎

彭科生

周南昌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因不同原因逾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工伤事故发生后,是否只要用人单位存在逾期缴费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就可据此拒绝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践中争议颇大。本案例涉及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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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4)潼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潼南县文明扶贫福利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潼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某,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中奎;审判员:彭科生;人民陪审员:周南昌。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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