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15号
代理律师:

刘彦林

冯梅

法官解说
用人单位有权结合自身企业文化和生产经营特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规章制度。有关内容的制定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在已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告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存在显著不合理情形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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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15号
2.案由
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彦林,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敏华,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屋佑一郎。
委托代理人:冯梅,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孙皓。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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