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量刑;被害人谅解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2014)罗少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谢瑶

敖士忠

蒋本兰

代理律师:

陈改林

刘泽云

刘荣珍

毛彩莲

张仙福

高逾斌

法官解说
在2014年中,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批寻衅滋事团伙犯罪案件,案件涉及罗平的多个乡镇。这些犯罪团伙一度在所属乡镇肆意妄为,气焰嚣张,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罪犯以地缘、亲缘关系结成团伙,多次实施寻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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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2014)罗少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载飞。
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1995年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保某,男,回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刘泽云,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男,汉族,1995年1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刘荣珍,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毛彩莲,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汉族,1994年1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张仙福,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3,男,汉族,1993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瑶;人民陪审员:敖士忠、蒋本兰。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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