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学生保险;说明义务;免责条款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四终字第5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国平

刘晓湧

彭伟明

代理律师:

阙持金

法官解说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必须履行相应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没有机会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和协商,尤其是学生投保,每学期都是将保费交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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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4)瑞民二初字第29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四终字第571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陈检发。
委托代理人:高慧泉,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地址: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阙持金,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小妹;审判员:杨海军、陈松。
二审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平;审判员:刘晓湧 代理审判员:彭伟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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