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被控重大责任事故宣告无罪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郴州地区人民医院

湖南省恒兴律师事务所

郴州地区人民医院

湖南省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郴州地区人民医院

湖南省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4)郴北刑初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树森 单位:
本案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焦点。法院采纳了辩方主要意见,判决曹某、彭某、袁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宣告无罪,是完全正确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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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4)郴北刑初字第72号。
2.案由:曹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现改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道明、廖鸿斌。
被告人:曹某,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系郴州地区人民医院(现改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设备科技师。因本案于1994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3月28日由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文芳湖南省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郴州地区人民医院(现改为邯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临时工。因本案于1994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3月23日由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萼昭湖南省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郴州地区人民医院(现改为邯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主管技师,高压氧舱室负责人。因本案于1994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3月23日由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小平湖南省郴州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树森,审判员侯勋刘国平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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