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被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煤炭公司郴州分公司

郴州市国利炉料有限公司

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

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邝田生 单位: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特点而规定的新罪名。法律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即是合同诈骗罪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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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8)郴北刑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道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北京光明世界实业开发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某,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47岁,系湖南省煤炭公司郴州分公司干部(特别授权)。
被告人(上诉人):廖某,男,1952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郴州市北湖区人,系郴州市国利炉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1997年8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押于郴州市苏仙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现已释放。
一审辩护人:李宁芳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家华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德华;审判员:雷震林侯勋。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主民;审判员:黄友明王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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