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李某1、陈某1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缓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1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缓刑制度广泛适用于罪刑轻微的罪犯。它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所采用。我国的缓刑制度自执行以来,在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上,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问题依然颇多。
(一)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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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刑初字第00167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19号。
(二)案由: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岳某,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当阳市。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当阳市。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当阳市。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兆平;审判员:曹恩双王建兵(人民陪审员)。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明;审判员:曹萍郑学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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