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43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阳春市马水镇政府人大副主席,住阳春市。
被告人陈某,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队长,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4年8月7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勇,阳春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队员,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被告人陈某、林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陈某、林某,辩护人李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春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胡龙、龙旋、严成郁
(二)诉辩主张
检察院公诉:被告人陈某、林某于2000年开始担任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队长、队员。两被告人决定,马水镇范围内的仵工每向阳春市殡仪管理服务部购买一具纸棺材,需要额外向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缴纳160元的"喃么罚款、管理费"。2007年至2013年5月间,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以上述名义收取马水镇仵工曾某、罗某、莫某等人回扣款共计140480元。该笔费用用于单位日常工作开支和队员值班补助发放,构成单位受贿罪。
(三)事实和证据
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是马水镇人民政府内设负责殡葬管理的事业机构,负责马水镇范围内的殡葬改革工作,推行仵工人员使用环保纸棺材、杜绝土葬、推行火化。被告人陈某、林某于2000年开始担任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队长、队员。2007年1月,被告人陈某、林某通过商议后决定,马水镇范围内的仵工每向阳春市殡仪管理服务部购买一具纸棺材,需要额外向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缴纳160元的"喃么罚款、管理费"。2007年至2013年5月间,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以上述名义收取马水镇仵工曾某、罗某、莫某等人回扣款共计140480元,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将该笔回扣款用于监察队的日常工作开支和监察队队员值班补助的发放,该两笔回扣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均没有入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林某以陈某的名义向中共阳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清违纪款项161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被告人陈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证人陈某2、曾某、罗某、莫某、黎某、陆某、余某、谢某、邱某的证言,阳春市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记录,阳春市民政局(2006)18号文,阳春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服务部销售纸棺材情况表,任职证明,广东省非税收收入(电子)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广泉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140480元归本队所有、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判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己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林某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可对其适用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被告人陈某、林某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林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予的量刑建议适当以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李文勇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认罪态度好并且积极退清赃款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一、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监察管理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予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单位受贿罪顾名思义就是单位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行为。在概念上看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便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类组织。单位是由个人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社会系统,作为其整体意思代表的行为,是由个人实施的。如本案中是由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即被告人陈某、林某两人商量决定以被告单位丧葬监察队的名义向仵工收取非法费用,该笔费用除了其自用还有归被告单位用作发放员工的补贴。
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情形:(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140480元,情节严重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认定本罪时,需与受贿罪区分,两者容易混淆。两者主要区别有:一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受贿罪是为自己谋私利进行的,在个人意志支配下;二单位受贿罪中收受的财产归于单位所有,是单位的非法利益,受贿罪则是个人收受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就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决定的,只要主管人员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位单位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和林某以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的名义向仵工索取费用共14万多元用于干部发福利和其自己开支,构成单位受贿罪,故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并对单位处以罚金。
(麦李环)
【裁判要旨】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主要区别有:第一,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受贿罪是在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自己谋私利进行的;第二,单位受贿罪中收受的财产归于单位所有,是单位的非法利益,受贿罪则是个人收受非法利益,归个人所有。对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就是由单位的主管人员决定的情形,只要主管人员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位单位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