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被告人陈某、林某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阳春市马水镇政府

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

阳春市法律援助处

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436号
代理律师:

李文勇

法官解说
单位受贿罪顾名思义就是单位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行为。在概念上看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便是国家机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刑初字第436号。
2、案由:单位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阳春市马水镇政府人大副主席,住阳春市。
被告人陈某,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队长,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4年8月7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勇,阳春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队员,住阳春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被告人陈某、林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阳春市马水镇殡葬管理监察队诉讼代表人李某、被告人陈某、林某,辩护人李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阳春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胡龙、龙旋、严成郁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