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滨刑初字第4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炯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汪某、刘某1、刘某2偷捕用于修复生态的鱼类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理由是:在常年禁渔的蠡湖水域内实施非法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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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滨刑初字第459号。
2.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祥。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2009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钧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2009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忠江苏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锋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2009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炯;人民陪审员:赵月珠马丽娟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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