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王某2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 立功 公共安全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徐克兵

赵月珠

吴来娣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在空旷场合烧毁他人汽车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争。
我们认为,本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为宜,以下主要从犯罪构成和利益衡量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从犯罪构成角度的分...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刑初字第235号
(二)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指定辩护人黄志平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
辩护人郭杰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克兵;人民陪审员:赵月珠、吴来娣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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