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因果关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

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

广西南珠集团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052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闯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发生、发展及审判过程均被媒体广泛跟踪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有比较大的影响,并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部分中关于医院手术需征得患者书面同意及紧急情况下立即施救规定的立法进展。
患者李某2怀有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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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607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05230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良斌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李某1,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壮族,广西南珠集团医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凯戎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闯;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宗魁;代理审判员:王轶稚曾小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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