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尊互赢财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辰丰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表见代理;代理权;合同效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47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宗魁

赵国惠

罗丛九

代理律师:

脱育红

法官解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依约完成了被告委托代办的事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相应的款项。被告抗辩自己已经向马保华支付了相关款项,那么该付款行为是否对原告产生约束力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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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431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4737号判决书。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智尊互赢财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北京辰丰伟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脱育红,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郝丽娜。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宗魁;审判员:赵国惠;代理审判员罗丛九。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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