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9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侨珊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李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职工原始档案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退休审核依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1.提前退休审批制度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规定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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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90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退休答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官长水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冰,女,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管理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茜;人民陪审员:王俊申朱玉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魏浩锋张美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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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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