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袁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5)桃民初字第7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子龙 单位:
1.明确本案诉讼主体即案件性质,是正确处理好这一类型案件的关键。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袁某是否本案的被告,应不应该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案件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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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1995)桃民初字第701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1,住桃源县,系原告王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彭立华桃源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女,39岁,汉族,住桃源县,农民兼防疫员。
诉讼代理人:李兴初桃源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连清,桃源县三阳港镇司法办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宏喜;审判员:袁宏均陈三祥
6.审结时间:19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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