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初字第1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国有 单位:
1.处理窃电案件,正确认定窃电数额,对于决定案件如何处理至关重要。但是,本案的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认定的数额相差较大,可见问题的复杂性。实际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了四种计算方法。一是根据能源部(1990)35号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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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一初字第105号。
2.案由:邬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男,56岁,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农民,于1992年1月被逮捕。
辩护人:史书秀湖南省常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见之;审判员:崔迎建陈琼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l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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