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社会保险;财产损失;间接确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

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

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连生

谢章扬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
1.原告的社会保险费虽不能够补办,但在延长缴费五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其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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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437号。
二审调解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79号。
2. 案由:劳动争议案。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谢章扬,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万某,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清艺;审判员:刘建安;人民陪审员:苏良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波;审判员:王一平;代理审判员:陈琼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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