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许某合伙协议案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选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39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垂从

张泽川

花伟磊

陈彬彬

王美琼

张倩雯

法官解说
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实际经营款中途出现变动后继续经营,但却未对该合伙重新进行约定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当事人欲合伙经营时,双方或多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大都有事先进行约定,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款中途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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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4542号。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398号。
2. 案由:合伙协议。
3. 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颜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蔡垂从、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许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花伟磊、陈彬彬,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美琼张倩雯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固;审判员:张共和;代理审判员曾育发。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平;审判员:王一平;代理审判员谢火生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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