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诉徐某继承遗产再审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海南华海联合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上海市化工学院

天津市中版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0)津和法告民申再判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宝发 单位:
前北洋军阀、民国总统徐世昌之姨太太石某遗产一案,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细致调研查证,终于找到了合法继承人,依法撤销了该院1965年的判决,将当时认定的被继承人石某的遗产为“绝户产”上缴国库的判决予以改判,使长达2...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65)法和民判字第190号;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0)津和法告民申再判字第2号。
2.案由: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1)一审诉讼双方
原告:黎某,女,53岁,安徽省歙县人,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徐某,女,68岁,浙江省嘉善人,住址同上。
(2)再审当事人
申诉人:许某,男,63岁,汉族,天津市人,海南华海联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南京市玄武区。
申诉人:许某1,女,61岁,汉族,天津市人,北京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离休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诉人:许某2,男,59岁,汉族,天津市人,上海市化工学院教授兼系主任,住上海市长宁区。
诉讼代理人:许某3(系以上三申诉人之代理人),男,45岁,天津市中版厂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李振琮;陪审员:米世珍刘风英。
再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天禄;审判员:李清云班继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65年6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