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康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友谊罐头食品厂

天津市磨床总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91)津和法民判字第8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宝发 单位:
拾得行为一般是指拾得人拾捡到本物所有人的,或者当时处于所有人不明状态的物,从而一定期间地控制或掌握该物的行为。原所有人明示抛弃的物,法律没做限定的的野生物、植物可视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一些国家规定了“先占原则”。比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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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91)津和法民判字第869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58岁,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康某,男,32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从业人员,住天津市和平区。
诉讼代理人:田某(被告之妻)女32岁,天津市友谊罐头食品厂工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26岁,天津市磨床总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陈长利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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