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诉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二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兆满 单位:
本案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并不算复杂,但法院对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对正确审理案件却具有重要意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就出现了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结论。二审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二字第68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枝城市金属回收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公司经理。
被告(上诉人):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邵某,厂长助理。
诉讼代理人:王万松黄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昌明;审判员:郑玉鲁东风。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光文;审判员:王歆;代理审判员:张文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