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诉赵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日本城南化成株式会社

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汽车齿轮厂质量检查站

文书字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哈法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葛保滨 单位:
涉外离婚案件,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增多。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国际影响。
1.依法确定案件的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山某诉赵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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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哈法民初字第1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山某,女,22岁,日本城南化成株式会社临时工人。
诉讼代理人:段文举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27岁,哈尔滨市汽车齿轮厂质量检查站检查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保演;代理审判员:宋恩信韩玉清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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