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东经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军 单位: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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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2003)平民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东经终字第25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西宁车务段退休职工,住平安县,系投保人池某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高希程,男,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营业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罗兵,男,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松花;审判员:胡军丁杰。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效国;审判员:仙艳荣吴艳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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