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北京北方圣医堂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欺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民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熹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圣医堂公司并非经法定审批程序成立的医疗机构,故其与原告所签协议和履行内容均不属于医疗合同的构成要件。因为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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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民字第116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中国人民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遇某,中国人民大学学生。
被告:北京北方圣医堂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医堂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喻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某1,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鹏;人民陪审员:褚丽窦玉莲
6.审结时间: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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