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不服海南省公安厅收容审查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海南天格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陕西铜川矿务局医院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行终字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丽萍 单位: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杨某、杨某1、杜某被收容审查是否合法。审查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合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0)5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了收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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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行终字2-1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45岁,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海口市金贸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系杨某之妻),在海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作。
一审委托代理人:吕某,海南天格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上诉人):杨某1,43岁,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海口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上诉人):陈某(系杜某之妻),女,53岁,汉族,浙江省人,陕西铜川矿务局医院会计,住该医院宿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胡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石某,该厅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会逢;审判员:关奇新;代理审判员:韩丽萍。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正浩;审判员:王向群;代理审判员:彭晓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和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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