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诉福建省漳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花岗岩石料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百特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子才 单位:
对于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上与原审查证事实相符,但在认定上不完全相同。
1.关于92FL—001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问题。在漳州公司履行该合同时,三明会社代表人虽然来到货场看货,但由于时间紧迫未能逐块逐面验货,即对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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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厦经初字第124号;(1994)厦经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经终字第123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开展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福建省百特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明福建省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杰;审判员:张东生;代理审判员:柯雅玲。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人哲;审判员:魏光钰;代理审判员:孙亦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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