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等玩忽职守案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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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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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

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中刑终字第2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建华 单位: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犯罪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从案件的发生、发展事实过程分析,应是前一罪。
1.叶某、全某、陈某三人在未开传唤证的情况下,经向某同意,将张某口头传唤至天际岭派出所,因要报批拘留才补开了传唤证,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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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1999)雨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中刑终字第265号。
2.案由:向某等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峰磊、刘军,代理检察员梁驭骁、张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黄某,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1,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系被害人张某之女。
一审诉讼代理人:李彤兵欧阳煌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2,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3,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某之子。
被告人(上诉人):向某,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原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副所长。因本案于1999年4月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翟玉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原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民警。因本案于1999年4月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阮金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原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民警。因本案于1999年4月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松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园主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女,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原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副教导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全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原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天际岭林业派出所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大龙;审判员:吴香玲;代理审判员:彭智勇。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赛宇;审判员:晏建国;代理审判员:郭天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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