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金湖县计控设备成套公司技术转让合同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气象学院

南京市中山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律师事务所

金湖县律师事务所

金湖县计控设备成套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终字第5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兵 单位:
1.关于合同的性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这一认定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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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1994)金法民初字第34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终字第516号。
2.案由:技术转让开发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27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铜梓县人,南京气象学院退休教师,高级工程师,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徐棣枫南京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元伯南京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计控设备成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德昌金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某,男,汉族,金湖县计控设备成套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锦江;审判员:高从举;代理审判员:贾树芹。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阅兵;审判员:赵利国;代理审判员:阮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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