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龙岩市公安局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岩市东城法律服务所

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5)龙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玉海 单位: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所谓法定职责,就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法定职责不能抛弃,也不能违反。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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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5)龙行初字第9号。
2.案由: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福建省龙岩市人,农民,住龙岩市。
委托代理人:丘建乐,龙岩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法制科科长;翁某,该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海;审判员:邓天奎王晓明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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