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淮扬春酒店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驻海南办事处等火灾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庆雄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确认责任的承担。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海口永达公司于1994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在经营期间,由于被告武警学院驻海南办事处与被告海口永达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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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4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淮扬春酒店,地址:海口市金龙路B座第八间。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酒店职员。
诉讼代理人:赵启君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驻海南办事处,地址: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小区C座10楼17室。
法定代表人:黎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办事处助理员。
被告:海口永达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海秀路55号椰子楼407-408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庆忠;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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