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期房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民初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黎涛 单位:
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于1993年6月16日签订合同,当时,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没有出台。处理此类纠纷,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原、被告的约定不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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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4)新民初字第253号。
2.案由:期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女,1934年5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XX村X号。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职员。
诉讼代理人:华景昌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国际商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亲;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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