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案
案由: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旭 单位: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对此类犯罪必须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类犯罪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显示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中...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100号。
2.案由:吴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30岁,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1995年3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冯新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永真,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女,24岁,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农民。1995年3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志;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