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刑终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海波 单位:
本案中,法院对于范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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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刑初字第23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岩刑终字第146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敏。
被告人(上诉人):范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范某1,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缪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又名温某5,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1,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2,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3,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海波;人民陪审员:侯宗惠杨清源。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鲁颜;代理审判员:黄琼彬游志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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