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任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微博私信是否侵犯名誉权 新闻真实性的标准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6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招霞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较大,涉及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较多,现选取三个焦点问题进行说明。
首先,微博私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而言,微博私信与微博不同,微博是面对大众发表的,任何人均可以通过搜索看到微博发表的内容;而微博私信是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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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6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巨赵元正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江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255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招霞;人民陪审员:李凤雨冯立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磊;代理审判员:赵霞李春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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