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北京龙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复印件;效力;差旅费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对证据中复印件效力的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9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聂本勇

法官解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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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9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北京龙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3号办公楼418室,注册号110108005648665。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本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霞;人民陪审员:代婉英李克英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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