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居住权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谷昔伟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而引发的纠纷。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该类纠纷的裁判依据不足。本案中的张某已是年逾七旬的老人,由于配偶去世后将唯一住房遗赠给高某,高某继受取得所有权后,能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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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汪蕾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季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周继鹏。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红晏;代理审判员:蔡志坚曹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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