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等诉朱某2等分家析产案 民事 分家析产 拆迁利益分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05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维驹

杨建

程兵

程兵

法官解说
这两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旧城区改造、经济开发区建设等项目相继推进,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大幅增加。房屋拆迁总是伴随国家征地补偿,往往牵涉巨大经济利益。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何分割,已成为被拆迁家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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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096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056号。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1,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被上诉人):葛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尤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杨维驹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朱某2,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朱某3,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系朱某2之女。
被告(上诉人):朱某4,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建,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周某,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程兵,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5,女,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程兵,江苏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抒晨;审判员:陆栋梁;人民陪审员:朱美连。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红晏;代理审判员:郭相领曹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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