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排除妨害案 居住权;房屋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引发的纠纷,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该类纠纷的裁判依据不足。本案中的张某已是年逾七旬的老人,由于配偶去世后将唯一住房遗赠给高某,高某继受取得所有权后,能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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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5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判决书
2.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汪蕾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季某。
被上诉人: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周继鹏。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红晏;代理审判员:蔡志坚、曹  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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