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护六村六竹四队不服木格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土地权属纠纷;事实证据;程序违法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周衍昆

黄春先

张云丹

代理律师:

卢子勇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属于行政机关程序上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护六村六竹四队。
诉讼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2。
委托代理人:卢子勇,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衍昆;审判员:黄春先;代理审判员:张云丹。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