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吴某抢劫案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当场性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第2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敏

郑子升

农普升

法官解说
(一)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先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依法理,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一致、本质特征相同,只是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不同,典型的抢劫罪是被告人先使用暴力、肋迫手段,后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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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第2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富成。
被告人:覃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壮族,文盲,农民,住港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抢劫罪,于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敏;人民陪审员:郑子升、农普升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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