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商标专用权;混淆性;侵权责任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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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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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钱光文

王静

马剑锋

代理律师:

黄义彪

杨国胜

陶鑫良

张平

陶鑫良

潘娟娟

陶鑫良

张平

陶鑫良

潘娟娟

法官解说
拉科斯特公司和鳄鱼国际公司这两只"鳄鱼"之间具有较深的历史渊源,两公司间有关"鳄鱼图形"商标的权属、侵权纠纷不断,本案是两公司在中国发起的又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其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具有复杂的历史渊源且具有一定近似性的商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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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4号。
2、案由:侵害商标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
法定代表人米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绅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晓顺,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芮文彪;审判员:李国泉;人民陪审员:成福鑫。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光文;审判员:王静;代理审判员:马剑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5日(经XX机关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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