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案 抵押权;担保物权;违法登记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全中胜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房屋转移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作出明确规定,案件审理就应当严格依据法律预先设定的情形对转移登记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中,经审查可知,用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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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
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末,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负责人陈进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牛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职员。
第三人张某(原告姜某之子,经公告送达,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及参诉意见)。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云;代理审判员黄嫱;人民陪审员顾兵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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