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案 盗窃罪;诈骗罪;取得财物的方式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232号
审理法官:

胡中全

施玉志

杨竹坤

法官解说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财物的取得方式上,如果取得财物是秘密窃取的,即便在此前后实施了一些欺诈手段来掩饰盗窃行为,也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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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232号
2、案由: 盗窃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3岁,无业。陈某曾因诈骗,于2012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8月14日、2009年11月10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9月14日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5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6、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中全;人民陪审员:施玉志、杨竹坤
7、受理及审结时间
受理时间:2012年7月13日;审结时间: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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