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抢劫案 抢劫罪;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刑初字第0323号
审理法官:

胡中全

杨竹坤

朱艳华

法官解说
行为人与同案人共谋以女色诱骗他人,后由同案人伺机盗窃。作案中,因被害人察觉,在同案人转而实施暴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阻止而默认离开现场,事后并参与分赃,本案不属于实行过限,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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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刑初字第0323号
2、案由: 抢劫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37岁,农民,住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因本案于2012年6月2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6、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胡中全;人民陪审员:杨竹坤、朱艳华
7、受理及审结时间:受理时间:2012年8月13日;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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