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人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亡案 工作场所;空间要是;功能要素;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行初字第007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洪少峰

何露露

朱艳华

代理律师:

孙学荣

邹荣

王文兵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夜间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内休息时发生猝死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立法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标准要件。首先、关于工作原因的理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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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行初字第0076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三)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
原告卞某
原告陈某
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城开发区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局综合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兵,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经济开发区新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人力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少峰;代理审判员:何露露;人民陪审员:朱艳华。
(六)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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