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征地补偿款;基准时;分配资格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3128号(2012年11月24日)
审理法官:

赖民永

林巧玲

许向毅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本案诉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对于本案,法官认为应依据征地公告时间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自治决定的基准时予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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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1174号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3128号(2012年11月24日)
2、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3、诉讼双方
原告杜某。
被告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钟乾华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赖民永审判员林巧玲审判员许向毅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9月3日
二审:20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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