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等诉宁武县第一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学校过错;责任认定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张高峰

连林梅

王旭瑞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失踪,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份额的认定。二是责任人对被宣告死亡的受害者的赔偿范围。
一、学校对于在校学生所受人身损害(失踪)承担责任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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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忻州市宁武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贺某。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被告(被上诉人)宁武县第一中学校,住所地,宁武县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樊某,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职务,副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忻州市宁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进才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段志国
二审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高峰  审判员:连林梅   审判员:王旭瑞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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